药物晶型专利经典案例:噻托溴铵(正大天晴VS勃林格殷格翰)(5)
2019-08-12 未知 admin
9. 案例给出的启示
药企在进行化合物晶型专利申请时,需要按照上述的标准预判请求保护的晶体是否属于现有技术中已知化合物的“结构接近的化合物”。如属于新化合物,则需要重视晶体产品的确认和制备,对于技术效果的要求则相对较低。反之,若属于与现有技术已知化合物“结构接近的化合物”,则需要重视对晶体技术效果的描述。
撰写“结构类似的化合物”类的晶体专利申请文件时,应重视对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检索,充分比较本申请与现有技术所述晶体技术效果的不同,并在申请中着重对差异的技术效果的描述,提供相应的试验证据,以应对创造性的审查,维持专利权的稳定性。
注意挖掘申请中晶体的“新性能”,即稳定性、纯度、生物利用度、耐保存等常见晶体效果之外的其他技术效果,这可以增加专利申请的可授权性和专利稳定性。因为对于“量变”的技术效果是否能够达到“预料不到的程度”是具有个案色彩的,难以有确切的判断标准,而“质变”的新性能则可以清楚地确定为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无论是在授权阶段,还是无效阶段,一个具有“质变”新性能的晶体专利(申请)被以创造性驳回或无效的风险是比较小的。
专利权人在无效阶段对申请的创造性进行争辩时,可以提供专利申请人在申请日后补充对比实验数据,但应注意提交的实验证据所证明的技术效果需要记载在原申请文件中,或是由原申请文件或现有技术能够直接推出的技术效果。
参考:
1.《药物晶型专利保护》
2. 溴化替托品单水合物晶体专利无效案
3. 年报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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