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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晶型专利经典案例:噻托溴铵(正大天晴VS勃林格殷格翰)(2)

2019-08-12  未知 admin

本专利的单水合物晶体相对于现有技术而言是否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证据1:第5610163号美国专利,授权公告日为1997年3月11日,公开溴化替托品结晶及其具体制备实施例,并且公开了该溴化替托品晶体适用于治疗COPD和气喘。

证据5a: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复印件共14页(其中包括所附的REGISTRY HANDBOOK,1992 SUPPLEMENT, 封面页及相关页,复印件共2页(证据5a))以及证据5a的部分中文译文1页。证据5a公开了3-氧杂-9-氮三环[3.3.1.02,4]壬烷,7-[(羟基二-2-噻吩基乙酰基)氧]-9,9-二甲基-,溴化物,水合物,(1α,2β,4β,5α,7β),其分子式为C19H22NO4S2Br·xH2O。

5. 请求人最初的陈述理由

本专利权利要求4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主要理由是:由证据2可知,在重结晶工艺步骤中结晶条件对于得到的晶体类型很重要,而权利要求4没有对结晶条件作限定,缺乏能够得到稳定溴化替托品单水合物单斜晶体所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

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主要理由是:(a)由证据2可知,结晶形态改变以后其生物活性随之改变。本专利没有公开所保护的晶体的药用效果数据以及本专利晶体满足对药物活性物质苛刻要求的实验数据。专利权人在答复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所提交的数据,没有证明本专利晶体的治疗效果,并且该数据未包括在原始申请中,不能用来说明说明书对保护的发明的充分公开。因此,本专利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权利要求1-3和6-8的技术方案。(b)权利要求4-5的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较宽,而说明书仅给出了一个实施例,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确认权利要求4-5的范围都能实施。

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主要理由是:(a)说明书中没有给出本专利晶体的用途和效果的数据,也没有制剂有效量的说明,权利要求1-3、6-8得不到说明书支持。(b)不是任何结晶条件下都可以获得本专利晶体,权利要求4-5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主要理由是:(a)证据1公开了治疗气喘或COPD的系列化合物,其中公开了溴化替托品晶体及其制备方法(实施例4),以及溴化替托品类似物的甲醇结晶(表II中的化合物38,表VII中的化合物2),说明书没有给出本专利晶体与现有技术的溴化替托品晶体相比产生的积极技术效果的证据,权利要求1-3、6-8对于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b)由证据3-4可知,权利要求4中的四个步骤是重结晶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5的附件技术特征也是常规技术,权利要求4-5相对于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也不具备创造性。

6. 专利权人回应的观点陈述

权利要求4足以区别于现有技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权利要求4的条件制备得到溴化替托品单水合物晶体,请求人没有提供证据支持有关权利要求4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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