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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标杆!德国DRG支付体系如何实现质量费用多方平衡?(2)

2020-03-06  未知 admin

德国在推行G-DRG时,设立了独立的部门InEK来负责制定各DRG组的相对权重,并定期修订DRG相对权重值。权重本身体现的是疾病之间的资源消耗和医疗复杂程度的相对关系,其计算过程依据实际成本数据进行测算。德国的成本核算方法采用了最精确的自下而上进行分摊的方法,能够比较精确地测算出每个患者每项服务的成本。2017年德国参与成本数据采集的样本医院数量达到245家,病例数达到430万例。

同时,为了保证成本数据的准确性,InEK还会对成本数据进行合理性检查和广泛一致性审核,并对不合理数据进行删除。最终,InEK依据保险公司和医院同意的计算规则计算出相对权重系数,并依据实际成本的变化每年调整一次。

(3) 基础付费标准各州统一

德国DRG付费制度确定的基本原则是:同种疾病的付费标准一致。如前文所述,经历了九年的过渡期。从2010年起,德国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基础费率的各州统一。2010年G-DRG共定义了1154种DRG病组,每一种DRG又分成若干等级,并都有明确的费用给付标准。给付标准由各州独立确定,但差异不大。到2015年,州的基本费率向全国统一的付费标准合并。如图2所示,最左列德国16个州基本费率差异不大。发生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各州的基本费率设置时,都是以联邦的基本费率3376欧元为基础,上限不能超过3460欧元,下限不能低于3341欧元,但实际费率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调整。因此,各州基本费率都在3341-3460欧元之间。

图2 德国G-DRG 2017年各州基本费率

2.“2个全覆盖”

从2009年开始,德国实行强制性全民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全体居民必须参加社会医疗保险或私人医疗保险中的一种。截止到2015年,德国的医疗保险参保率为100%,其中86%的居民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制度,11%的居民选择参加替代性的私人医疗保险制度,另有约3%的群体为享受特殊项目的军人和警察。政府规定参保人对疾病的预防、早期诊断、治疗、康复管理等项目具有请求支付的权利。

为了与上述制度相匹配,并更好的规避DRG支付可能产生的患者选择或病种选择方面的负面影响,德国在实施DRG支付制度时即规定了“2个全覆盖”的原则:即在适用范围上,DRG系统几乎覆盖所有病人;在病种的覆盖上,除精神疾病,DRG系统几乎覆盖所有病种,特殊支付的病种仅限于血透等少数病种。2013年起,德国颁布并试行了精神医学以及心身医学诊疗机构统包给付细则(Verordnung zum pauschalierenden Entgeltsystem fu?r psychiatrische und psychosomatische Einrichtungen,PEPPV),正式将DRG付费方式引入到精神疾病治疗服务中,并每年进行支付标准的更新维护。

3.“一个分离”

德国的G-DRG编码体系在设计疾病分类及编码上,采用内外科分离的方式。G-DRG编码的中间两位是01-99的数字编码,其中01-39为外科,40-59为其他,60-99为内科。

G-DRG编码的生成步骤为:

第一步,根据主要诊断,确定MDC分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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