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官捐献面临多重困境 立法规范迫在眉睫(2)
直面问题
法律法规匮乏、管理机构缺位、缺乏协调配合机制、医院热情不高、存在“器官买卖”误解、缺乏器官分配与共享体系
为了推动我国器官捐献工作的发展,2010年3月,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卫生部在全国10个省市启动了人体器官捐献试点工作。次年7月,参加试点的省区市增加到16个。这些地方的试点工作在取得突破的同时,也发现了不少问题。
“目前,我国关于器官捐献的法律法规相当匮乏,各地开展工作的主要依据是国务院2007年实施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中国红十字会副会长、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主任郝林娜说。但条例的规定十分笼统,比如由卫生部负责全国人体器官移植监督管理工作,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等工作,对于最为紧迫和复杂的器官捐献与分配问题,以及建立完整的器官捐献和移植体系等问题,条例并没有进一步的详述。郝林娜表示:“条例对各级红十字会参与器官捐献工作的职责范围、法律授权、法律责任等都缺乏清晰而准确的界定,缺乏可操作性。”
由于缺乏法律法规的保驾护航,实际上,开展器官捐献试点工作的16个省区市除天津外,并没有设置专门、独立的器官捐献办公室,也没有财政专项工作经费的保障。16个试点地区专职从事器官捐献工作的工作人员仅有20余名,专职工作人员的招募、培训、认定、管理、保障和退出机制也都不健全。
此外,器官捐献工作还缺乏一整套协调配合机制,红十字会往往得不到来自其他政府工作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协助。“比如说,交通事故产生的潜在捐献者器官,如果没有公安交警部门的通力配合,就很难获取。捐献者的丧葬优惠也需要获得民政部门的支持。”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副主任王平说。
同样,作为发现潜在捐献者最重要渠道的医院,对器官捐献工作也显得顾虑重重。“由于基层医疗机构参与器官捐献工作缺乏政策支撑和资金保证,在现阶段医患矛盾紧张的大环境下,医院往往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因此参与此项工作的热情普遍不高。” 深圳市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协调员彭宣祥说,许多医院和医生没有按照卫生部“中国心脏死亡器官捐献分类标准”来判定死亡,不愿开展器官捐献工作,也不愿意将潜在捐献者的信息及时上报。
“红十字会曾经对完成捐献的200个案例进行过分析,发现其中90%以上的捐献者家庭比较贫困。如何对器官捐献志愿者进行人道救助,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王平表示,在器官捐献协调过程中,以何种方式、何种标准对贫困捐献者家庭进行救助,如何规避由此引发的“器官买卖”的误解等问题,还需要进行更加深入和严谨的调查研究。
针对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全国统一的、公平公正的器官分配与共享体系的问题,王平表示:“在公众对器官捐献工作缺乏了解,甚至怀有误解的情况下,根据接受者健康状况和等候时间、匹配程度、年龄、地域等综合因素,通过计算机分配系统进行自动配型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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