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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队伍素质 加强执法监管

2019-05-13  未知 admin

近日,国家药品监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了《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制度规定》《考试办法》)。国家药监局、人社部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制度规定》和《考试办法》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制度规定》和《考试办法》修订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我国执业药师制度建立于1994年。1999年,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和原人事部共同修订了《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发〔1999〕34号,以下简称34号文),明确规定了执业药师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考试、统一注册和统一管理。多年以来,执业药师队伍在指导公众安全合理用药以及保障药品质量安全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截至2018年底,通过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已经达到103万。

随着新的法律法规实施和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发展,执业药师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34号文已经无法适应执业药师队伍建设发展和监管工作需要。一是随着我国药学高等教育的发展及公众用药安全需求日益提升,34号文规定的执业药师准入条件已无法适应当前形势要求。二是针对执业药师管理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如“证书挂靠”、企业未按要求配备执业药师等行为,34号文缺少相应惩处条款,基层监管无法可依。三是现行制度的实施行政主体已发生数次变更。

为适应改革发展需要,理顺执业药师管理权责,加快执业药师队伍建设,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两部门在充分听取多方意见基础上对34号文进行了修订。

问:与原有制度相比,《制度规定》和《考试办法》主要有哪些变化?

答:一是提高执业药师学历准入门槛,将最低学历要求从中专调整为大专,并适当提高相关专业考生从事药学(中药学)岗位的工作年限。二是对全国执业药师注册工作实行信息化管理,建立执业药师诚信记录,对执业活动进行信用管理。三是针对执业药师在职不在岗、《执业药师注册证书》挂靠行为等监管难题,明确对执业药师及执业单位的惩处措施,有不良信息记录的执业药师在申报注册时受限。四是加强执业药师职业资格与药学专业中级职称挂钩有效衔接的可操作性。五是明确港澳台居民在参加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注册、继续教育、执业等活动时,与内地(大陆)居民无差别待遇。六是将考试周期由两年调整为四年,适当延长考试周期。

问:《制度规定》对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具体有哪些要求?

答:为提升执业药师队伍素质,加强队伍专业性,突出岗位实践要求,本次修订将执业药师学历准入门槛从中专调整为大专,并适当提高相关专业考生从事药学(中药学)岗位的工作年限。

《制度规定》明确,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一)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5年;(二)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3年;(三)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1年;(四)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博士学位;(五)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

问:《考试办法》对具备免试部分考试科目的报考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答:《考试办法》对具备免试部分考试科目的报考条件,取消了原来的工作年限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药学或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取得中药学或中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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