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关注社会共治 十个相关标准构建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
2020-12-16 未知 admin
追溯体系建设是采集记录产品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信息,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强化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与风险控制的有效措施。在“十三五”期间,选出药品等七个大类建立追溯体系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中提出的国家重要战略规划。2019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二条更是明确要求“国家建立健全药品追溯制度”。
3月6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生产企业追溯基本数据集》等5个标准。加上前期已发布的5个标准,国家药监局组织编制的10个药品追溯相关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已全部发布实施。
药品追溯标准规范是构建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的重要基础。从全部公布十个标准中不难看出,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基本构成包含药品追溯系统、药品追溯协同服务平台和药品追溯监管系统,由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参与方分别负责,共同建设,更加强调社会共治。国家药监局向人民网介绍,未来将发挥标准的引领作用,组织建设药品追溯协同服务平台,指导相关方分工协作,共同推进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
十个追溯标准护航公众用药安全
药品追溯码是由一系列数字、字母和(或)符号组成的代码,用于唯一标识药品销售包装单元。追溯码如同药品的电子身份证号码,是解锁药品对应追溯数据的钥匙。要充分发挥追溯码的作用,构建药品追溯数据链条,必须先统一药品追溯标准规范,打通各环节、企业独立系统之间的壁垒。10个药品追溯标准正是针对此问题而公布。
据国家药监局介绍,已发布的10个药品追溯标准可分为药品追溯基础通用标准、疫苗追溯数据及交换标准、药品(不含疫苗)追溯数据及交换标准三大类。三大类标准既相互协调,又各有侧重。
10个药品追溯相关标准
第一类基础通用标准,从药品追溯统筹指导、夯实基础角度出发,提出了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总体要求、药品追溯码编码要求和药品追溯系统基本技术要求。第二类疫苗追溯数据及交换标准,考虑到疫苗单独立法的情况及其管理的特殊性,从疫苗生产、流通到预防接种等环节,提出了追溯数据采集、存储及交换的具体要求。第三类,药品(不含疫苗)追溯数据及交换标准,则从药品(不含疫苗)生产、经营、使用和消费者查询等环节,提出了追溯数据采集、存储和交换的具体要求。
根据《药品追溯码编码要求》要求,药品追溯码应由药品标识码和生产标识码组成,可包含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药品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或失效期等信息。届时,凭借药品追溯码,公众可通过“药品追溯协同服务平台”溯源药品的生产、流通和使用情况,获取药品追溯信息。
药品追溯码基本构成/图片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多系统立体监管
“药品追溯协同服务平台”也是新追溯体系“立体监管”的集中体现。标准内容显示,新的体系由药品追溯系统、药品追溯协同服务平台和药品追溯监管系统共同组成。追溯体系中存在多个信息系统,政府也不再是唯一的责任主体。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保证药品可追溯。”2018年公布的《国家药监局关于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更是直接强调“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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