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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批实体店可不注册执业药师了(3)

2020-02-21  未知 admin

8、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对已在药品零售企业执业的从业药师可在药品零售企业承担执业药师职责至2020年底。

9、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在乡镇(含)以下地区现有门店及加入到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现有单体药店,其连锁总部能够提供执业药师远程药学服务的,允许其聘用药师及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经过连锁总部严格培训后,可通过执业药师远程指导(1名执业药师负责5家门店),承担药学服务职责。

10、药品零售企业未按照要求配备执业药师的仅可以销售乙类非处方药,以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五、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为患者提供便利服务

11、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为公众提供健康知识、安全用药、合理用药咨询,有条件的可为慢性病患者建立管理档案,减少慢性病患者频繁去医院购药次数,为中老年慢性病患者提供便利服务。

12、慢性病患者第一次凭处方(病历)购买处方药后,可采取复印、扫描、拍照等方式留存处方(病历),以后购买同一药品,可不再出示处方,购买药品数量不得超过原处方(病历)载明的用量,并做好登记。如患者购买的处方药品发生变化时,应当要求提供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开具的处方(病历),特殊管理药品必须按规定销售。

六、支持药品经营企业依法合规使用电子化资料

13、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通过国家局确认的第三方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开展首营资料电子化交换与管理,药品经营企业利用首营电子资料交换平台交换的(或上游供货企业直接提供的)药品首营电子资料与纸质药品首营审核资料具有同等效力,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许可检查过程中应认可电子资料档案,不再要求企业同时提供纸质资料。

14、探索建立“互联网+电子处方”模式。各地要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25号)的要求,积极探索医疗机构“电子处方”在药品零售环节的应用,在线开具的处方必须有医师电子签名,解决公众购买处方药、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处方药无处方来源的问题。

国家对于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药品经营管理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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