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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美药业坐实财务造假 巨额索赔已在路上(3)

2019-05-30  未知 admin

根据《证券法》第223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证券服务机构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该等处罚严厉程度有时候常常远高于上市公司,甚至是对相关上市公司处以罚款的10~15倍。

目前来看,监管通报中并未提及保荐人,持续督导券商是否要承担刑事、民事等责任,尚需监管最终认定。一旦被认定为对康美药业财务造假负有责任,其相关直接、间接责任人员,都要承担刑事责任,主要是证券服务机构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以及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但从以往司法实践、既有判例来看,保荐人等中介机构,涉及刑事责任,并且最终获刑的比较少。

股民索赔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财政部等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权益受损的股民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佣金及利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截至2019年3月31日,康美药业股东户数为28.38万,人均持股数为1.6万。康美药业作为曾经A股市场上的白马股,受到了不少股民追捧。康美药业坐实财务造假,一些股民开始寻求途径试图向康美药业索赔。如果相关机构又被证监会认定在该造假事件中负有责任并作出行政处罚的话,就意味着会计所、券商等中介机构也将面临广大中小投资者的索赔诉讼。实务中,有不少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已经被众多投资者列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

还有一个责任是广东省证监局!

因为有数年实名举报至广东省证监局,该机关做出了查无实据的回复,不知道该机构是否进行了实质性调查就进行了回复,里面是否可能涉及腐败与包庇!而且举报的就是存贷双高和财务造假,至少现金确认并不是什么高精尖了不起的困难操作,因此监管机构出现了要么是不作为,要么是专业精神不够的问题,并不是可以整天喇叭口朝外说其他人未尽勤勉,自己是否也未尽勤勉呢?无论如何最少欠股民一个道歉,相关责任人和直接领导者必须接受行政处罚或免职,有涉及刑事犯罪的还要另行处理!

最后一个责任是给审计机构开具现金证明的银行!

参考ST康得新案,北京银行某支行与公司管理层达成了协议,刚在上市公司账户上的钱可以由集团公司随意挪用支配,然后银行配合出具资金证明,这的确从事实上给审计机构与监管层带来巨大的审核难度,是该案件的帮凶之一,是否违背了银行业的法律法规与职业操守?查实后应该对该银行和高管进行行政处罚,因为涉及到几百亿的业务,没有支行一把手的认可,谁敢操作?不可能是什么办事员或者临时工能够处理的!如果相关人员收受了好处,应该认定为受贿罪!

综上所述,康美药业造假案与坐庄自己股票的认定与处罚将是中国乃至世界证券史的一次大事件,从严监管震慑宵小是证监会必须要做的事情,必须严刑峻法,把造假者及其相关机构罚得倾家荡产,公司退市以儆效尤,否则将是一次巨大的历史倒退,是对依法治国的一次彻彻底底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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