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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医疗器械虚假注册违法案件的处理分析

2019-03-08  未知 admin

【案情】

2016年9月,在开展医疗器械专项整治行动中,某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反映T公司在首次注册申报中,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

经核查,2012年初,T公司在“某某清洗器”注册申报材料中,有一份证明文件存在造假。2012年9月,T公司取得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至2016年9月被举报调查,该注册产品的生产经营一直在进行。2016年11月,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据《行政许可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撤销了T公司已取得的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并对T公司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骗取医疗器械注册证等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分歧】

在案件讨论阶段,对T公司的违法行为是否过了追溯时效,执法人员存在以下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T公司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至被举报查实,已过了“二年”的追溯时效,不应追究其违法责任,亦即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T公司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后,一直从事违法产品的生产、销售,其违法行为一直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T公司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许可,自始非法无效,后续的生产、销售等获利不受法律保护,其违法行为不适用追溯时效的限制,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评析】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六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本案中,T公司提供了虚假的证明文件,骗取了“某某清洗器”的产品注册证书,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应当撤销注册证书,而且还应给予行政处罚。注册证书被撤销,说明该许可不合法,基于取得的注册许可证从事的产品生产、销售等后续行为也是非法的。

但对此类违法行为该如何处罚,《行政许可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对于本案运用何种处罚方式,笔者认为,应结合个案实际,参照特定领域的法律法规实施。如《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对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注册许可等违法行为明确了罚则。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本案中,T公司2012年9月取得注册证书,且在此后4年内从事二类医疗器械产品的生产、销售,至2016年9月被举报调查,其违法行为是否过了追溯期?如果没有,该违法行为是否有连续或继续状态呢?

申请人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骗取药品监管部门作出错误的注册许可,产品注册许可证书自始非法无效,其基于许可证书取得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违法行为一经发现,申请人取得的注册证书应当予以撤销,而且还应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行为的查处一般不适用追溯时效的限制。

根据原国务院法制办的答复(国法函﹝2005﹞442号),“违法行为的连续状态,是指当事人基于同一违法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行政违法行为,并触犯同一个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而继续违法行为是指一个违法行为发生之后,行为以及由此所造成的不法状态一直处于持续状态。T公司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在取得注册证书时就已终止,后续的注册产品生产、销售等行为,是这一违法行为的后果。违法行为与违法行为后果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混为一谈。所以,T公司的违法行为不能认定为连续或继续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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