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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局建失信惩戒体系 带金销售是重点攻坚任务(2)

2020-05-27  未知 admin

02 他山之石:美国的做法可借鉴

据裁判文书网数据,中国在100起行贿案件中就有6起涉及药企,可以看出其中比例不低。怎么根据这些失信行为建立一个对医药企业的评价体系,进而建立一个惩戒体系,成为摆在眼前棘手的问题。

新的药品管理法,关于回扣惩罚的相关条款指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营业执照等。对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行为,将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尽管如此,对于收入过亿的大药厂,在面对罚款限额时会选择铤而走险。

同时数据显示,在六起案例中,只有一起提及了行贿方面的处理,针对药品回扣,执法机关包括纪检部门打击的对象主要是受贿,对行贿处理较轻。2018年公开处理的院长有300多人,目前为止还没有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受到相关处罚,能够查到的也就是区域的医药代表或者是区域的商业公司,除了GSK案件以外,目前没有检索到哪个生产企业因为行贿被司法处理。

美国针对药品回扣的主要法律中,《反海外贿赂法》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SEC网站公布的部分受处罚药厂信息中,外国公司在中国行贿,被美国的证券交易委员会处罚动辄都是几千万几个亿,此类案件包含辉瑞、诺华、阿斯利康、葛兰素史克等国际大药厂至少有十余起。但是中国最近几年处理药企行贿案件,处理到法人的,可能只有GSK一起。外企在中国的违规行为,比其他的企业要收敛的多,项目研究人员指出此类问题在中国的严峻性。

那么美国是如何做到的?第一利用举报人制度,举报人将得到罚款的10-30%做为奖励。另一个手段是电信交易监控,得到证据就会与企业谈,最终与企业达成和解,发公告缴纳罚款。研究人员也指出,这样的执法手段成本非常低,值得借鉴。

现有针对药品回扣的惩治手段,在每个环节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并且是多个部门来参与的。在销售人员和医生这个环节,有纪检和司法部门进行司法惩治。集中采购针对医院和药企环节,把价格降下来。税务稽查是最有效的一个手段,税务的金税三期工程,包括对发票的定义,真正做到三流合一、四流合一,回扣行为在严格的税务监察执行中无法漏网。同时针对CSO还有金融监管,额度从五万降到一万五,对公转对私超过一万五万就要向中国人民银行汇报,所以钱都是有据可查的。

对于体系的构想,将建立企业与医疗机构的信用互评体系,类似于店铺商务网站的评价体系,并且目前医保信息体系建立之后,建立动态即时的双方互评体系条件也越发成熟,不光包括回扣性内容,也包括货款结算及时性,配送及时性,药品质量等等问题。评价不仅是对工商企业进行评价,同时也包括对医疗机构进行评价。依照这个思路,还将包含买卖互证,系统自评,第三方评价,自主修复,审核修复等规范条目。拿自动修复举例,当月失信行为导致的信用评分的降低,会随着时间推移逐渐回复。

这种信息化的,带有自我约束的系统,是带有行业自律性质的评价体系,将是未来得到发展的方向。除了公示传播、失信惩戒、违法惩戒,建立一个独立的侦察处罚系统,医保部门就可以单独实施,并且联合的侦察处罚也是此次系统关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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