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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资本与公立医院合作的几大注意事项!

2019-05-22  未知 admin

此前,全国有部分省份出台的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实施方案提出,对于经营不善的公立医院可采取改制、托管或公办民营等形式引入社会力量。

然而,在引起广泛关注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中又提到,“禁止政府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这看起来互相“矛盾”的两种提法,一时间在媒体的传播下引起人们对社会办医如何参与公立医院改制合作产生了很大顾虑,那么,社会资本与公立医院合作,如何合法合规,又怎么合作?这里,笔者做一简要分析供有意者参考。

社会资本还能与公立医院合作吗?

答案是,能。一方面,《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目前还是草案,并没有通过。另一方面,即使按照草案说法,通过后也还有“空间”。因为这里说的是“禁止政府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注意:禁止的是“合作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并不禁止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营利性医疗机构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有啥区别?

顾名思义,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区别有三:

一是经营目的不同。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以以“营利”为目的,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能。

二是分配方式不同。营利性医疗机构盈利后可以对投资者分红,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只能用于扩大规模,用于自身发展,不能分红。

三是价格政策不同。营利性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可以自主确定医疗服务价格,无需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只需要在医疗机构内部公示,接受社会患者监督。而政府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

从目前的政策看,不管是公立医疗机构还是非公医疗机构,在医疗保险报销时,一般都按照政府确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执行,不会按照医院自主确定的价格。

但医疗保险支付制度改革有一个大趋势,就是按病种付费,按项目付费将逐步退出历史舞台,这实际上就是对目前按项目来制定价格的政策颠覆。

因此,社会资本与公立医院合作,在享受医保待遇方面,将越来越显示不出有多大差异。所以与公立医院合作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其实也不错。

对于与经营不善的公立医院合作要看清楚

经营好的医院大体相同,而经营不善的医院各有各的原因。因此,社会资本在选择决定与这类医院合作首先要看清为什么经营不善,只有搞清原因并有了解决办法才可以谈合作。不要因为一个《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去接受一个“烂摊子”。

一般,很多经营不善的公立医院有位置原因,有理念原因,有经营者水平原因,总之,原因乱七八糟。作为有意合作者,必须了解内情。这是需要注意的第一点。

第二,要知道国家卫生政策。按照国家鼓励社会办医政策,对于民营医院设置必须符合规划,而对于不设病床的诊所可以不受规划限制。所以要珍惜那个经营不善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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