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在这个位置找到: ”baidu_js_push.htm” 今日热点推荐: 完美修复鼻型的四种缩小术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热门搜索 | 网站地图

隆鼻五年后鼻烂假体外露(2)

2012-08-26   


    医院否认鼻子“崩溃”与己有关

    对张燕的要求,南京某整形医院首先以诉讼时效作抗辩,称身体受到伤害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而张燕的诉讼已经超出了时效。按张燕陈 述,其在2009年4月即知道整形手术存在异常,并进行消炎处理,故应自此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退而言之,即使自2010年1月6日,张燕取出假体开始计 算时效,她的诉讼时效也已经超过。其次,张燕的鼻部损害后果与整形美容手术间没有因果关系。如果整形失败,也不应时隔五年才出现问题,结合张燕陈述其鼻部 在上世纪90年代初在其他医院做过整形手术的情况,应当确认张燕鼻子出问题与医院的整形美容手术间没有因果关系。

    审理中,原被告双方都提出了医疗鉴定。但是,因为原被告双方都称病历应该由对方提供,自己无法提供病历资料,导致鉴定无法进行下去。法院审理后 认为,结合张燕提交的通话记录、音像资料等证据,可以确认张燕至迟在2010年初就曾向医院主张过权利。而此时距离张燕陈述的发现鼻部出现异常仅数个月, 不足一年。所以,诉讼时效已经中断,应该重新计算,此后,张燕又分别在2010年9月、11月致电医院主 张权 利,所以诉讼时效应再次中断。据此,张燕的诉请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未能评残,患者最终只获赔七千余元

    法院还认为,张燕没能举证证明其系住院治疗,也没提交证据证明其在医院建立有病历档案,所以,张燕有义务自己提供病历,但其最终未能提供,导致 鉴定机构无法进行相关鉴定,负有一定的过错。但是,医院没有证据证明该异常与其医疗行为无关,也没有证据证明整形手术有“保质期”,所以,不能完全排除医 院的医疗过错。此外,医院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提供手术医生吴某某的行医资格证书、手术材料合格证书等证据。所以,法院依法推断医院的医疗行为具有一定的过 错并与张燕的损害具有因果关系。

    法院确认医疗侵权成立,并酌定医院对张燕的损失负50%的赔偿责任。在张燕提出的14万余元的赔偿请求中,最高的一项是残疾赔偿金,高达九万余 元。法院认为,残疾赔偿金应在评残的基础上主张,但张燕并未评残,所以没有支持。对于张燕所称自己在美容院工作,因鼻部疾患无法再从事该行业,应该赔偿精 神损失费,法院认为,应予支持,根据案情,应酌定为2000元,加上其他有证据证实的医疗费用5877元,医院合计应赔偿张燕7877元(文中当事人均为 化名)。

鐑瘝锛

鐢熸畺鎰熸煋鐑棬鎺掕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广告服务 | 诚聘英才 | 合作伙伴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13-2017 东方健康网 版权所有 Power by DedeCms闽ICP备17010993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