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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委发文鼓励医生开办诊所 10城市将开展试点

2019-05-22  未知 admin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化医疗领域“放管服”改革,完善医疗服务体系,吸引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需求,5月13日,国家卫健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医保局制定了《关于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的意见》,鼓励在医疗机构执业满5年,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资格的医师,全职或兼职开办专科诊所。并且2019到2020年将在北京、上海、沈阳等10个城市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工作。

附《关于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的意见》全文

促进诊所健康发展,是深化医疗领域“放管服”改革,完善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举措,对于吸引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需求具有重要意义。现就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新形势下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作用,改革完善诊所政策,提升诊所医疗服务质量,形成多元办医格局,推动建立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二)工作目标。

诊所规范化、标准化水平全面提升,在为基层提供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服务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形成更多高质量、高水平的诊所,成为公立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补充。

(三)试点安排。

2019—2020年,在北京、上海、沈阳、南京、杭州、武汉、广州、深圳、成都、西安等10个城市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工作,根据试点经验完善诊所建设与管理政策,并在全国推广。

二、优化诊所执业许可政策

(四)简化准入程序。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诊所不作限制。将诊所设置审批改为备案制管理,举办诊所的,报所在地县(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跨行政区域经营的连锁化、集团化诊所由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备案,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的由所在省份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分别备案。

(五)调整诊所基本标准。

诊所是提供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服务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医疗机构。各试点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诊所基本标准》,对申请备案的诊所进行审核,从重点审核设备设施等硬件调整为注重对医师资质和能力的审核,在诊所(不含中医诊所)执业的医师要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资格。国家卫生健康委修订印发《诊所基本标准》。

(六)鼓励医师举办诊所。

鼓励在医疗机构执业满5年,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资格的医师,全职或兼职开办专科诊所。

鼓励符合条件的全科医师,或加注全科医师执业范围的专科医师,全职或兼职开办全科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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