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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印发《方案》 :在北京等地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

2019-03-15  未知 admin

  新华社北京1月17日电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作出部署,选择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和沈阳、大连、厦门、广州、深圳、成都、西安11个城市开展试点工作。

  《方案》指出,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部署,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目标任务是实现药价明显降低,减轻患者药费负担;降低企业交易成本,净化流通环境,改善行业生态;引导医疗机构规范用药,支持公立医院改革;探索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机制和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

  《方案》提出,要按照国家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的总体思路,即国家拟定基本政策、范围和要求,组织试点地区形成联盟,以联盟地区公立医疗机构为集中采购主体,探索跨区域联盟集中带量采购。

  《方案》明确,从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对应的通用名药品中遴选试点品种。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中国大陆地区上市的集中采购范围内药品的生产企业,均可参加试点。具体措施如下:

  一是带量采购,以量换价。按照试点地区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年度药品总用量的60%-70%估算采购总量,进行带量采购,量价挂钩、以量换价,形成药品集中采购价格,试点城市公立医疗机构或其代表根据上述采购价格与生产企业签订带量购销合同。二是招采合一,保证使用。试点地区公立医疗机构应优先使用中选药品,确保1年内完成合同用量。三是确保质量,保障供应。要严格执行质量入围标准和供应入围标准,建立对入围企业产品质量和供应能力的调查、评估、考核、监测体系。四是保证回款,降低交易成本。医疗机构作为药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按合同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降低企业交易成本。严查医疗机构不按时结算药款问题。医保基金在总额预算的基础上,按不低于采购金额的30%提前预付给医疗机构。有条件的城市可试点医保直接结算。

  为保障试点政策落地,《方案》要求做好政策衔接,实现三医联动。一是探索试点城市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协同。二是通过机制转化,促进医疗机构改革。三是压实医疗机构责任,确保用量。四是明确部门职责,做好政策衔接。

  下一步,试点地区要在省级采购平台上按照集中采购价格完成挂网,于2019年初开始执行集中采购结果。

  目标:实现药价明显降低

  据新华社北京1月17日电(记者 张泉)2018年11月14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方案》。2019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全面部署试点有关工作。国家医保局有关负责人就落实试点改革举措,推进试点有关工作等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的背景是什么?

  ■答:当前,药品集中采购的制度环境发生了积极变化: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工作取得明显进展,部分仿制药达到和原研药质量疗效一致水平,为公平竞争提供了质量基础;按照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理顺了药品招标采购、价格管理和医保基金支付等的管理体制;以抗癌药减税为契机实施降价“组合拳”,形成了降低药价的政策环境和舆论氛围,社会对使用价格适宜的优质仿制药关注程度明显提高。这些变化为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提供了良好的制度环境和社会氛围。

  ■问:国家试点的目标任务、总体思路是什么?具体措施有哪些?

  ■答:试点有四项目标任务:一是实现药价明显降低,减轻患者药费负担;二是降低企业交易成本,净化流通环境,改善行业生态;三是引导医疗机构规范用药,支持公立医院改革;四是探索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机制和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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