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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护已满14周岁未成年人免遭性侵

2021-04-29  未知 admin

鲍某某涉嫌性侵案,引发了社会关于性同意年龄的大讨论。如何看待目前我国14周岁性同意年龄的推定?怎样更好地防止已满14周岁未成年女性遭遇性侵害?如何做好儿童性侵预防?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就上述问题采访了多位相关专家进行解读。

被忽视的性同意年龄

多位受访专家认为,与我国刑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刑事责任年龄不同,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性同意年龄,14周岁性同意年龄更多的是专家学者根据相关法条的解读。

刑法第236条对强奸罪作出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罗翔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国性同意年龄是14周岁,也就是说,与不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只要知道对方是幼女,不管对方同意与否,都构成强奸罪。男童的性同意年龄也一样。与不满14周岁男童发生性关系,不管对方同意与否,构成猥亵儿童罪。对于14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性同意能力是否受限刑法语焉不详。

“性同意年龄属于外来语。”暨南大学少年及家事法研究中心教授张鸿巍告诉记者,“性承诺年龄”(age of consent)或“最低合法性行为年龄”,各国规定从12岁到21岁不一,多集中在14~16岁。

性同意年龄在近年来并未引起舆论和学界的足够关注。

在罗翔看来,我国关于性同意年龄为14周岁的推定,有一定的历史原因。按照1979年刑法的规定,通奸行为普遍构成犯罪。1997年之前,我国刑法没有确立罪刑法定原则,规定有流氓罪。1997年之前,与一个十五六岁女孩发生性关系,即便对方自愿,也可以按照流氓罪予以打击。1997年刑法确立罪刑法定原则,取消流氓罪,性方面的种种社会不轨不再以犯罪论处,罪名保留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罪,性同意年龄就变得比较重要。

在张鸿巍看来,我国未成年人司法更多的是将未成年人视为犯罪人加以研究,对性侵等未成年被害人案件关注度不够。而域外未成年人司法非常关注对未成年人作为受害人的研究,比如遭遇校园暴力、性侵等。

性同意年龄和刑事责任年龄有关系吗?

多位受访专家认为两者是不同的概念,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前者是被害人的角度,后者是被告人的角度。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环球法律评论》编审王雪梅认为,刑事责任年龄考虑的是犯罪人的控制能力和辨别能力,而性同意年龄是一种民事行为能力,更多地考虑其身心成熟程度。

对国外未成年人保护的经验探索

2013年10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性侵意见》)。

《性侵意见》第21条规定,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犯,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2014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曾编著出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司法政策案例指导与理解适用》,对《性侵意见》的理解和适用进行解读。该书介绍,从境外规定来看,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年龄段的未成年少女,大多均规定了既不同于幼女,又有别于成年女性的专门条款,予以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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